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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再审发给的法院有,原审法院、省高院、省检察院。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上级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现在如果指令原终审法院再审的,一般是原审是一审(一审判决后没有上诉)的由一审法院再审,原审是二审(一审判决后上诉)的由二审法院再审,提审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原审案件进行再审。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至第5)项规定情况之一的,可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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