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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下列案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一个案子经过了一审和二审又再审,再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则原审法院是一审法院,对案件重新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重审是一审法院对经上级法院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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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4月15日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同一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所称“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不包括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后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
如果一审是判决结案,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如果是一审是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指令继续审理,一审法院原案件承办法官可以参与案件的审理。《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 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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