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
1.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为要式合同。 2.未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不能有效成立。另外,当事人申请房屋权属移转登记...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如下: 1.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 2.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3.房屋买卖合同的其他书面形式。
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应包括如下类型: (一)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用意虽好,但效果一般,极易造成误导。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程序的合同;非法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有一定形式和程序的合同。买卖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也称为非要式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因此合同以非要式合同为常态,但对于法律中有特殊形式要求或一些重要交易的,如房地产交易,法律经常规定当事人应以特定形式订立合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3人已浏览
130人已浏览
122人已浏览
13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