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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包括: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以及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的争议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劳动争议发生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和解,也可以请工会或者其他第三方与用人单位协商和解。协商和解成功后,双方应当签订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另一方仍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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