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实践中公安...
从判决之日起计算,之前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进行折抵刑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裁决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也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是从实施刑事拘留时开始计算的。因此,对于拘留的起算时间,一般是公安机关把嫌疑人送到看守所的当天视为刑事拘留的第一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1、判处实体刑,是从羁押期开始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天。 2、刑事拘留最长30日,逮捕起诉为2个月,一般半年就可以完事(指判决)。 3、刑拘为公安机关,逮捕起诉为检察机关,审判为法院。 4、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假释。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9人已浏览
275人已浏览
329人已浏览
15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