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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从限制人身自由的当天开始。行政拘留期限以日为单位,执行行政拘留的时间也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第二天执行为1日,出所当日计算。如果行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与依法被行政拘留的行为相同,公安机关在依法裁定行政拘留时,应当将其刑事拘留时间抵消行政拘留时间。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实践中公安机关使用的《拘留通知书》上一般会写到“我局已于年月日时将涉嫌罪的刑事拘留”。既然《拘留通知书》注明了拘留开始于时,按照正常的理解,拘留期间应该从那时起开始计算。此外,关于刑事诉讼中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可折抵相应刑期。那么,刑事拘留从那天开始算起呢?在计算先行羁押的日期时,是从执行羁押的当日起计算。刑事拘留期间既然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拘留后的三日以内”也应当理解为从执行拘留的某日某时起算。
如果判处的是有期徒刑,先期拘留羁押的,可以折抵刑期,羁押一日,抵消刑期一日,这是法律规定的。 从进拘留所时,就属于羁押,可以折抵刑期,拘留一日,抵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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