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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裁决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也应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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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从限制人身自由的当天开始。行政拘留期限以日为单位,执行行政拘留的时间也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第二天执行为1日,出所当日计算。如果行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与依法被行政拘留的行为相同,公安机关在依法裁定行政拘留时,应当将其刑事拘留时间抵消行政拘留时间。
《公安部关于治安拘留时间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了:“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裁决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也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例如,某人被治安拘留5日,于8月1日入所执行,则应当在8月6日出所。”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是从实施刑事拘留时开始计算的。因此,对于拘留的起算时间,一般是公安机关把嫌疑人送到看守所的当天视为刑事拘留的第一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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