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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协议公证后,房屋仍然可以被查封保全。2,房屋属于不动产,其转让需要经过所有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仅对买卖协议办理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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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已经过户就不能查封了,如没有完成过户,则执行查封,买卖合同停止执行,要求返还已付房款,将合同作为起诉依据。
法院查封房产到期后,可以申请继续续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扩展资料:法院查封房地产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诉讼过程中的财产保全;二是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其中第一项分为诉前查封和诉讼中查封。在执行过程中对房地产进行查封,是因当事人提出执行担保或是当事人不自觉履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而由法院采取的措施。为了使法院的判决今后能够执行,由法院对诉讼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其他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用以避免当事人将财产出卖、转移或损坏,财产为房地产时,还能防止其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或是由法院依据其职权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分为二个部分,第二部分是作为第一部分的除外情况,是对第一部分的特殊情况的规定。第一部分的内容为:”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根据该内容规定,在除有第二部分规定的情形之外,法院可以对应办理而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第二部分的内容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意思是指如果第三人已经交付了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财产,如果第三人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则该财产法院不能查封、扣押、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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