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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人登记需要遵循哪些规定?

2024-11-19
尊敬的客户,您好!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需要前往当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证增设配偶姓名事项。在此,我们提醒您务必携带有效的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明以及房地产所有权证书正本及其复印件。 到达房地产交易中心后,您需在预检窗口向工作人员详细说明您的来意,以便我们为您进行相关服务。经过仔细审查,若您所提供的材料无误,工作人员将为您分配一个相应的号码,以便您后续办理房产证增设配偶姓名事项。 接下来,您可以凭借分配到的号码前往相关柜台办理房产证增设配偶姓名事项。关于如何成功在房产证上增加房屋共同所有人,请您按照以下步骤操作:首先,您需要签订转让、买卖或赠与合同;其次,携带相关资料至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提交加名申请;最后,在税务窗口进行审税并缴纳相关税费,完成产权变更手续。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另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也明确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我们在此提醒您,在办理房产证增设配偶姓名事项时,务必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以确保顺利办理。如有疑问,请随时向工作人员咨询。

相关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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