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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是: 1.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
破产清偿顺序总结: 1.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的除外; 2.担保债权;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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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规定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只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同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经理应当请求人民法院终止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止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管理人或债务人要求对方履行双方未履行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无管理产生的债务; (三)债务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经营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执行职务造成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损害造成的债务。
法律没有规定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只是规定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总结破产清偿顺序:1、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除外,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2、担保债权;3、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欠职工的工资、医疗、残疾补贴、养老金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支付给职工的补偿;(2)破产人欠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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