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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的依据和清偿顺序

2021-12-22
法律没有规定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只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同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经理应当请求人民法院终止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止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管理人或债务人要求对方履行双方未履行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无管理产生的债务; (三)债务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经营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执行职务造成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损害造成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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