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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章、第五章两章对老人社会服务权利进行了规定。其主要精神是: 第一,...
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服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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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优待是政府和社会在做好公民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上,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经济补贴、优先优惠和便捷服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老年人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的外地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老年人可以享受的社会优待包括:(1)政府服务优待,如及时、方便地为老年人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用、享受其他物质帮助等提供条件;(2)维权服务优待,如老年人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可以获得法律援助;(3)医疗服务优待,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和优先;(4)生活服务优待,如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应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5)农村奖励优待,如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办公益事业的准备义务。
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服务。提倡邻里间和志愿者关心、帮助有困难老年人,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老年人在卫生保健优待方面的措施主要包括六项: 1.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 2.鼓励设立老年病医院,加强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建设,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老年病科。 3.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 4.鼓励各地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5.倡导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 6.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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