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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服务。提...
老人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章、第五章两章对老人社会服务权利进行了规定。其主要精神是: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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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有权参与社会发展,分享发展成果。第一,《老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良好品德,充分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确保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第二,《老年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老年协会、老年体育协会等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第三,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的需要和可能性,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以下活动:①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即我们常说的关爱下一代;②传授文化科学知识;③提供咨询服务;④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应用;⑤依法从事经营生产活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夕阳产业;⑥参与志愿服务,创办社会公益事业;⑦参与维护社会秩序,协助调解民间纠纷;⑧参加其他社会活动。第四,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社会养老保险优惠政策具备以下情况可以享受:1、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止2007年底),从事个体经营或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月收入达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享受养老、医疗保险补贴.2、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从事来料加工,月收入达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享受养老、医疗保险补贴.3、政府、社区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并交缴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4、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勤杂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社区公益性岗位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5、企业新增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交缴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6、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人员在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以上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区公益性岗位“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可相应延长.“4050”人员灵活就业补贴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章、第五章两章规定了老年人社会服务权利。其主要精神是:第一,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为家庭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问药、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服务(37条)。第二,提倡邻里之间和志愿者的关心,帮助困难的老年人,提倡老年人的互助服务。第三,兴办养老机构,对兴办养老机构的条件、人才培养、保险、土地使用也有明确规定。第四,医疗机构应在门诊、体检、保健等方面为老年人服务。第五,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为老年人提供优惠和照顾。第六,公园、旅游景点等应对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以上优惠,给常住在本行政区域的外国老年人同等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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