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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服务。提...
老人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章、第五章两章对老人社会服务权利进行了规定。其主要精神是: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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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老年人维权服务方面主要有六项优待措施: 1、各级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及时审判和执行。 2、司法机关应开通电话和网络服务、上门服务等形式,为高龄、失能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报案、参与诉讼等提供便利。 3、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需要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对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查和指派。各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度放宽老年人经济困难标准,将更多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面。 4、要健全完善老年人法律援助体系,拓展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科学设置基层法律援助站点,简化程序和手续,为老年人就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 5、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6、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章和第五章规定了老年人的社会服务权。其主要精神是:一是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37条)。第二,倡导邻里和志愿者关心和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三是设立养老机构,明确规定了设立养老机构的条件、人才培养、保险和土地使用。第四,医疗机构应在门诊、体检、保健等方面为老年人服务。第五,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惠和照顾。第六,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上述优惠待遇,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地老年人给予同等优惠待遇。
老年人优待是政府和社会在做好公民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上,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经济补贴、优先优惠和便捷服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老年人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的外地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老年人可以享受的社会优待包括:(1)政府服务优待,如及时、方便地为老年人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用、享受其他物质帮助等提供条件;(2)维权服务优待,如老年人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可以获得法律援助;(3)医疗服务优待,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和优先;(4)生活服务优待,如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应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5)农村奖励优待,如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办公益事业的准备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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