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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本条例实施前,商品住房和公...
维修基金是由每位业主每月或每季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交给业主委员会委托或指定的管理人保管,并设立专门的维修基金账户,专款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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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交纳首期维修基金: (一)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 (二)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交纳。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一般是在交房时才交纳。
业主的修理基金(资金)分为开发人员提交的是2%,业主自己提交的是修理基金卡。开发人员提交的主要用于住宅主体结构的修理,是住宅的修理,也有被称为住宅养老金的地方。房子老化之前重点修理使用。业主交的用于一般的设施设备大修。这两个资金的使用必须得到业主大会的同意,第一个地方需要政府的审查。关于物业管理费,一般物业公司收取后,部分发放员工工资,部分发放公共水电,部分发放办公管理费等,还有日常公共维护费用。最后,作为房地产公司的一部分利润被截留,一般占费用总额的10%左右。业主有权要求房地产公司按时发表房地产公司房地产管理费用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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