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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3%缴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
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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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一定的科学管理程序和制度及一定的维修技术管理要求,对企业所经营管理的房产进行日常维护修缮管理。它包括房屋日常质量安全检查的质量管理、房屋维修的施工管理和房屋维修的行政管理。物业管理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房屋维修管理的成果。房屋维修管理是物业管理的主体工作和基础性工作,它不仅关系到物业管理的好坏,还关系到物业管理企业信誉的好坏
商品住宅销售时,购房者应与销售公司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的支付约定。购房者应按购房价格的2~5点2%的比例向销售部门支付修理基金。房屋销售代替征收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的征收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一)购房者首期应按多层住宅建筑面积成本的2点5分,高层住宅建设面积成本的3%缴纳住宅修理基金。(2)房屋销售人员应一次按多层住宅建筑面积成本的3%,按高层住宅建筑面积成本的4%缴纳住宅修理基金。(3)开发公司自营或租赁的房屋,应根据自营,租赁住宅的建筑面积按本金第(1)项、第(2)项规定缴纳。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本条例实施前,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住房购买人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时,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续交。省建设行政主菅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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