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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教育经费是指上岗和调动训练、各种岗位适应训练、岗位训练、职业技术等级训练、高技能人才训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殊工作人员训练、企业组...
1、一般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统一,从2、5%提高到8%。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允许扣除;超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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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交通、住房、通讯补贴纳入工资总额只属于财务核算的变动,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即交通、住房、通讯补贴仍参照规定作为“职工福利费”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进行税前扣除。租赁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会计规定:工会经费、职工经费、计提比例应按国家规定,借记“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1、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原则:必须实际发生,企业该项支出,必须实际发生,仅仅计提,而未实际发生的支出不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首先,我查阅了教育部关于助学贷款的政策,我推测您办理的应当是国家助学贷款,这个类型是有还款期限,指的是最后期限。 其次,关于支付还款方式,和支付还款的年度时间。有要求的,比如开发银行还像是每月10号就登入系统还款,出结算月以外也可以提前还款的。 再者,通过您的描述不存在上诉要求,我认为应该是不可能的,您会不会忽略补充条款等信息,当然也不排除银行系统自身错误以及人工登记的错误可能,毕竟自己的问题先可以查明。如果没有问题,那就开始走法律途径了。涉及一个是银行的侵权,目的是回复原状。信用社工作存在过失也造成了您的损害,信用社也列入诉讼当中。诉讼是直接的途径的。 最后,征信情况还是要到中国人民银行去去修改的,修改的前提还是事实和手续的办理,法律程序就是法院来认定清楚事实,让别人没有争议。如果有途径证明这个事实是没有问题的,修改也没有问题了,找下家银行协调递交材料就可以了。 再者说,对方说您违约事实估计自己也难以举证的,估计催款催收单都么有发你一份,多半是系统失误了。我建议您让银行查征信,额度空的都有可能的。以前就有这种事的。 讲讲方法主要是基层到上层的信息传递,核查核销工作做好,因为即便是弥补还是要有依据的,这个依据就是合同,这个事情好像是专门的办公室管理的。 说了这么多,法律理论分析不讲了,主要是实际事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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