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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的时间约定是否正确?试用期可以随意进行延长??

2022-01-23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说试用期的时间约定是正确的。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对于该条的理解决定您的权益。如果理解为以书面为准的,不得变更的。如果口头同意变更延长的,并且在原来的基础上以此试用期计算的,还是一次。就不能算转正的。如果变更延长属于第二次使用的理解您可以转正的。但是像您的情况希望不是特别打的。 其次,从律师替您单方面的角度来看,您自己是否转正的行为,你的经济补偿要求都是不能实现的。意义可能不是很大的。如果有别的方面除外。 再者,在试用期内您的工资社保全部是有保障的,如果没有按时足额支付的,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也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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