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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物业公司违规收取费用的,业主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1、物业公司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划定的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向有需求的使用人收取相关费用是允许的,前提是要经过全体业主的同意、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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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费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土地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两种费用的收费依据与收费主体是不同的。 1、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收费主体是业主。业主可以因车辆占用土地而收取土地使用费。 2、而管理费是保管合同产生的费用。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物业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是可以利用小区的土地进行经营的。该停车费的收入应该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而不是归物业公司来随意开支。 风险提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建设单位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对于在共有道路上停车收取的停车费应当归业主共有。
实践中,停车费一部分作为物业管理成本和交纳税金,另一部分作为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需要考察停车费的性质。小区停车费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土地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两种费用的收费依据与收费主体是不同的。 2、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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