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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特殊劳动期内与其劳动合同终止时,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2022-01-23
王女士于2003年8月入职深圳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岗位是行政主管,每月工资2800元。2003年9月,王女士发现自己怀孕。2004年2月,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宣布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王女士找到公司老板反复协商无果而发生纠纷。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与王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而合同当中并没有约定王女士若在雇佣期内怀孕要将其解雇。因此,按照相关规定,女职工在特殊劳动保护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时为止。法院判决该公司单独解除劳动合同成立,依法应按王女士的主管工资待遇,支付王女士孕期、哺乳期的工资总计2.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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