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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验收时资料不齐的,购房者应拒绝收房,商品房验收应提供的资料包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住宅质量保证书...
不符合要求的拒绝交房,拒绝交房的条件:拒绝收房条件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拒绝收房条件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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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情况购房者能拒绝收房:开发商无故延迟交房经催告超过三个月的;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配套环境的;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的; 2、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使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配套基础设施未交付使用的; 3、房屋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购房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房。 如有下列情形,购房者可拒绝收房: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延迟交付,经购房人催告三个月以上交付。; 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合同约定的配套环境; 4、开发商未经买方批准改变房屋结构的。
1、申报材料或前置条件(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2)固定的办公场所;(3)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4)组织规章及管理制度;(5)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工程、经济、财务人员各不少于1人。2、流程申请→初审→审批3、依据国务院《城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4、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该审批项目不收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四条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例:(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第五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对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未经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拆迁。具体资格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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