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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收房的合法情形有: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 5、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6、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8、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前提的。
购房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房。 如有下列情形,购房者可拒绝收房: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延迟交付,经购房人催告三个月以上交付。; 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合同约定的配套环境; 4、开发商未经买方批准改变房屋结构的。
下列情况购房者能拒绝收房: 1、开发商无故延迟交房经催告超过三个月的;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配套环境的;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的; 2、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使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配套基础设施未交付使用的;房屋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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