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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购房者能拒绝收房: 1、开发商无故延迟交房经催告超过三个月的;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配套环境的;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的; 2、房屋...
购房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房。 如有下列情形,购房者可拒绝收房: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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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收房时验收资料不齐的,可以拒绝收房,商品房验收应提供的资料包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物业管理方案、房屋交接书等证明。
首先,开发商已经存在违约形为,因为约定的是6月30日交房。8月11号才通知去收房,对此,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其次,对于你说的没有工程验收备案表,这也是不符合交房条件的。对此,你可以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你要审视一下你们的购房合同所约定的交房条件是什么。如果约定了其它的交房条件,原则上约定优先。但前提是约定不违法。(记住:只要约定不违法即有效)
验收资料不全,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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