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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材料或前置条件(l)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2)固定的办公场所;(3)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4)组织规章及管理制度;(5)专职...
1、申请材料或前提条件(l)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2)固定办公场所;(3)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4)组织规章制度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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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或前提条件(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2)固定办公场所;(3)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4)组织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5)拆迁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项目、经济和财务人员不少于1人。二、行政许可程序申请→初审→审批3、办事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4、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的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的审批项目不收费。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是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用于证明房屋拆迁单位具有拆迁资格的书面文件。持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就具有接受房屋拆迁业务的资格,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进行房屋拆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已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进行年度评估。被审查的公司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和期限,如实提供资料。审查合格的,给予验证的审查不合格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命令停业整顿或取消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刷,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伪造、变更或转让。如有违章,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给予警示,报警批评,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扣押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房屋拆迁公司和负责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丢失的,必须公开发表声明无效后,才能向原批准发行证书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再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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