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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资格证书的核查过程

2021-11-01
1、申请材料或前提条件(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2)固定办公场所;(3)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4)组织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5)拆迁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项目、经济和财务人员不少于1人。二、行政许可程序申请→初审→审批3、办事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4、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的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的审批项目不收费。

相关法规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第四条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例:(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第五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对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未经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拆迁。具体资格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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