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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需要涉及到政府审批。 一、产权界定及国有资产的处置 产权界定主要是指国家依法划分和认定存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
一般,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国家应该没有统一条例(条例一般是国务院颁布), 即使有,全国统一的条例,一般规定也很宏观,我想你遇到的问题,一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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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的,具体的方式方法建议去当地社保部门咨询。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草案内容】那企业改制政府批复能否诉讼,因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申请解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按发生的原因,有企业自主改制和企业非自主改制(由政府主导/指令下进行改制)两种情形。企业改制必然涉及到企业的劳动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那因企业改制发生的劳动争议是什么性质的争议,该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对在企业改制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应根据企业改制发生的原因不同分情形处理。现行司法实践中,对企业自主进行的改制,在改制中发生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人民法院的做法是不予受理,认为应当由政府及相关部门解决。但是,在实践中对政府主导的改制,产生劳动争议政府及相关部门通常没有解决或者没有建立解决机制,这类争议很多时候得不到实质性的解决,笔者认为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没有建立解决机制 1、通常政府对企业改制通常是出台文件确定大的框架,由企业本身制定改制方案,政府进行批复。但是对企业制定的改制方案的程序、制定的方案的合法性、有效性如何进行监督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员工对改制方案产生异议时,如何进行裁决没有程序性规定,更谈不上对裁决不服如何进行救济的途径。 2、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进行解决没有监督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只明确对企业自主改制产生的劳动争议应当受理,可以对改制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对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虽然没有明确不予受理,但是实践中均不予受理。由此,产生一个问题,如果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存在违法,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解决,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政府的不作为行为也得不到司法监督,劳动者就成了无人管的局面。事实上,我们政府主导企业改制不可能是百分之百的正确,肯定存在各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如何解决,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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