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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问题:用人单位不承认加班如何解决

2024-12-30
加班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一般都会在公司制度中规定加班制度,以确保员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然而,有些用人单位在加了班后并不承认加班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能会面临劳动争议。那么,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在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可能会为自己加班的事实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加班的事实。如果劳动者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则需要承担不利后果。但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则用人单位仍有可能获得胜利。 总之,加班问题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尽可能地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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