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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合同到期要求续签租赁合同时,对原租赁物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权。优先承租权的性质:优先权类似于现行...
这个问题无论在理论还是司法实务中都存在一定的争议。首先至今尚未发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法律只是规定了承租人在同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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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到期优先续租权存在。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合同到期优先续租权存在。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否支持要看当时法官的裁量。除非你在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承租人优先承租。在司法实践中,原承租人诉至法院要求肯定其对原租赁物有优先承租的权利,即使法院已经认识到如果在处理案件中否认原承租人的优先租赁权利有失公平和公平,但是由于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适用时往往只能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来处理,公平原则的目的是衡平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损失,将不幸的损失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努力恢复被破坏的财产利益的平衡。公平原则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赋予法官以公平观念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处理案件,但是客观因素千差万别,难免会出现主观上认为是公平的而客观上又是不公平的现象,况且由于法官对事物的认识与理解,往往相似甚至相同的案件由不同的法官审理会得出不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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