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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制按周、月、季、年度计算工作时间。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
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工作时间分别按周、月、季、年计算,但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日工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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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作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或部分职工实行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制度。综合计算的标准仍为每日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个小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体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体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综合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在综合工时制的情况下,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综合工时制是有加班费的,平时按1.5倍支付,在法定假日给劳动者安排工作的要给3倍加班费。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业和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根据《关于企业是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受自然与季节条件限制的行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工作制度。零部件工厂并不属于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且未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批准就擅自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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