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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
这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实践中应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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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一般情形下,法定代表人并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法定代表人具有股东资格,具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则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债务在法人人格否认时由滥用权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一般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对公司债务负责的是公司本身和股东,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但股东滥用权力,构成人格否认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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