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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一般情形下,法定代表人并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法定代表人具有股东资格,具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则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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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是否对于公司债务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去考虑分析。第一种情况是公司为夫妻双方共同成立的公司;第二种情况是公司非夫妻双方共同成立的公司,仅夫妻一方举债。 2、第一种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家庭成员例如夫妻双方共同出资成立公司时,需要用各自财产去作为注册资本,然后承担各自对应的责任。在公司登记时要提交书面的证明或协议表示财产分割情况。所以对于这种有财产分割和责任明确的情况下,夫妻对于公司债务根据登记情况承担相应责任。那么,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设立公司,没有明确分割财产的情况怎么处理呢?按照法律规定,夫妻是法定的财产共同体,在双方婚姻有效存续的情况下,该财产是夫妻共有的。当公司登记没有明确分割财产时,虽然在表面上看是两个不同股东的股份,然而实际上属于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出资体其实是单一的,而且通常夫妻双方的表意是一致的,所以本质上属于一人公司。根据公司法对于一人公司的有关规定,如果说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够证明公司的财产是独立于股东本人自己的财产的,那么他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即公司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不能证明它独立于自己一方的财产,所以夫妻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3、第二种情况下,公司不是夫妻双方共同成立的公司,如果丈夫一人举债借款,背负公司债务时,那么债权人有权要求妻子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项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妻子可以证明此前双方有明确约定该债务属于丈夫的个人债务。夫妻离婚时,原有债务如为家庭生活所负担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一起偿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中某一方以个人的名义背负了债务,债务人主张权利时,按照夫妻共同债务界定处理。但是如果夫妻中另一方可以证明此前债务人和债权人有明确约定这是个人债务的,或者可以证明在法律条款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之外的,那么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中另一方不承担连带责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约定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而且债权人知道此约定的,那么夫妻双方中的某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他一方所有的财产独自清楚,即另一方不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对于一人公司,在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个问题上,公司法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立法。也就是说,当一人公司拖欠债权人款项时,债权人可以起诉一人公司股东,要求股东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一人公司股东必须证明一人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否则将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操作中,一人公司股东要证明一人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往往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一人公司股东将随时面临被债权人起诉并被法院判令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最后,成本低廉的公司设立现有做法有效规避了一人公司的风险,将被那些想独立投资公司的创业投资者继续沿用。在新《公司法》实施前,为了实现独立自由开业,同时又满足原《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2人以上的要求,许多创业投资者采取了借用父母、兄弟姐妹或其他亲戚的身份,合作设立公司的做法。由于这一做法产生纠纷的可能性较小,既实现了营运一人公司的目的,又有效规避了一人公司的风险,因此,还是建议注册两个股东的有限公司。
董事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其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公司债权人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同样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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