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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
1、分公司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分公司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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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所有权归属于总公司所有,分公司不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其经营所得归属于本公司,当然其在民商事活动中出现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这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实践中应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第一,在小额诉讼中,尽管分公司为被告,只要得到公司的授权或者认可,分公司管理的财产又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不需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1、不承担。分公司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出现法律纠纷先以分公司财产承担责任,如分公司财产不足以负担债务,则剩余由总公司承担。 2、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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