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据《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20]123号)的规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据《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20]123号)的规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据《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20]123号)的规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那么我们可以知道对不予受理工伤认定通应当两种程序可以随便选择,而不必须经复议前置程序。
如果对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开展相关工作: 一是进行行政复议: 申请人主体为 ①用人单位 ②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 ③工会组织。 2)被申请人为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 3)行政复议机关为 ①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上一级劳动部门 ②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4)申请复议期限 ①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 ②对工认定结论不服: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 ③逾期不作工伤认定:期满后60日。 5)复议申请提交的材料 ①复议申请书。 ②工伤认定机构做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书或工伤认定决定书。 ③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6)行政复议的受理收材料之日起5日内。 7)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 (二)第二种途径是进行行政诉讼: 1、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三种情况: ①对劳动部门的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不服。 ②对行政复议不服。 ③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
员工进行工伤认定,是需要递交齐全材料之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在两个月内给出判定结果。如果在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员工和单位就认定工伤出现争议,那么劳动行政部门是需要调查,给出结果的时间会比较长,但是在两个月内要给出结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6人已浏览
118人已浏览
118人已浏览
21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