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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动离职后,用人单位收取劳动押金,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者要吗

2022-03-03
用人单位收取押金违法,可向劳动监察投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不得收取押金。收取押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限期退还,并按每人500——2000元处以罚款。但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对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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