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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是给付之诉中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多方面的,有确认之诉,给付之诉。诉讼标的是诉的两个构成要素之一,在任何一个诉中,都必不可少。原告向...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是平等的。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有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提起反诉的权利。反诉就是在已经由原告起诉而开始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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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法院原则上不会支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由法院一并处理的除外。如果对方不同意的,可以就新的请求另外提起民事诉讼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反诉请求需要与本诉具有一定的牵连性。这是判断是否形成反诉的难点与根本点,这种牵连性通常表现为两个方面: (1)反诉与本诉请求是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相对抗的不同的实体请求。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设备购销合同,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基于该设备购销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所拖欠的设备款10万,而乙公司则要求甲公司赔偿因提供不合格设备给自己造成的原材料损失8万元。该请求即可构成反诉。 (2)反诉与本诉是基于相牵连的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相对抗的不同的实体请求。例如,甲开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乙建筑公司基于该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开发公司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20万元。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甲开发公司提出,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建筑公司并未履行包工包料完成工程建筑的任务,而是在建筑过程中借用自己价值15万元的建筑原材料,要求将该原材料款在拖欠的工程款中折抵。该请求即可构成反诉。 这种情形稍微有些复杂,但是,只要能够确定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之间存在一定的牵连性,即可以将基于相牵连的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目的对抗的请求作为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
1、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联系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就是诉讼标的其实只是给付之诉中的诉讼请求,因为诉讼请求除了给付之诉之外,还包括确认之诉。一般来说,原告也是围绕着诉讼标的来阐述自身的诉讼请求的,一场民事纠纷中要先确认了诉讼标的,才能确认诉讼请求。 2、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的区别是法律含义不同 1)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 2)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特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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