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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简洁地表达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诉讼理由,是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的案件事实。诉讼标的,又称诉讼标的或者...
也是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诉讼请求的一部分,但不是诉讼请求的全部. 1、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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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是正确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主张的原因事实,也称为诉讼原因,是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的依据的事实。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目标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决定,其中一个要素多的情况下,诉讼目标多。诉讼目标是诉讼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论,要求人民法院作出审判的法律关系。每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目标,但有两个以上的诉讼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增加诉讼请求只能在开庭前或者庭审过程中提出。所以,开庭后增加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会受理了。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区别在于,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诉讼标的向法院提出的具体权益请求,诉讼请求可以追加或变更;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使诉讼具体化,以区分不同类型的诉讼。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联系 第一,行政诉讼解决的相当一部分行政争议成为解决民事争议的前提条件。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处理行政争议时,有可能也有必要一并解决与此相关的民事争议,这就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它体现了诉讼经济原则,便于当事人双方解决争议,也可以避免出现一事多判的矛盾结果。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也可能出现行政争议的先决性或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问题。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应当中止,等待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 第二,当事人因不服行政违法侵权行为提起的赔偿诉讼既有行政诉讼的特点,也兼具民事诉讼的特点。 第三,法院处理行政争议案件,需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用民事诉讼规则进行。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有一些共同适用的原则、制度和程序,也有一些各自特有的明显不同的原则、制度和程序。 1、处分原则。虽然行政机关不享有实体权利的处分权,但民事主体双方均享有实体上的处分权,所以无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而是民事附带民事诉讼,我们一方面不能要求行政机关对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让步,以求得争议的解决,另一方面,也不能以行政机关已作出裁决而限制当事人就民事争议部门的处分权利。 2、调解和反诉。由于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与反诉,因此,行政诉讼不论是为主而是附带,都不能适用调解与反诉,在民事部分中,法院应主持调解,民事被告也有权依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反诉。 3、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行政诉讼中被告负举证责任,法院在一并审理民、行交叉案件时,对于行政诉讼部门和民事诉讼部门,应当分别适用各自的举证责任规则。 4、审判组织。行政诉讼无简易程序的规定,民事诉讼中,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对于一并审理的民、行交叉案件应统一由一个审判组织来审理。因此,审判组织应统一为合议庭,民事部分的审理也应以普通程序来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 5、审理期限。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民事诉讼法规定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笔者认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应为3个月,民事附带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一般也应为3个月,如果3个月不能审结,附带行政诉讼的部分也应在3个月审结,并先行作出裁判。 6、判决方式和上诉。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与民事附带行政诉讼案件时,一般情况下应由同一审判组织通过开庭一并审理、一并判决,“即两案一判”。但是,如果一并审理会造成过分迟延、影响行政诉讼结案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分别审理、分别判决,“即两案两判”。第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上诉审的审理原则有所不同,行政诉讼上诉审实行全面审查原则,而民事诉讼的上诉审则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在“两案两判”中,如果当事人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两份判决分别提出上诉或者仅对其中一份判决提出上诉,自然应依照行政部分和民事部分分别适用各自相应的审理原则。但是,如果采取的是“两案一判”的情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不管对判决的哪一部分提起上诉,因这种情况下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联系紧密,且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宜采取全面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以下不同: 第一,举证责任不同。 第二,结案方式不同。 第三,一审人民法院的变更权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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