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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致定作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方式如下:依法应赔偿其因遭受人身损害而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承揽人致定作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方式如下:依法应赔偿其因遭受人身损害而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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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致定作人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具体数额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
承揽人致定作人人身损害需赔偿定作人: 1、医疗费; 2、护理费; 3、交通费; 4、营养费; 5、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6、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7、如果造成残疾的还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
1、在雇佣合同中,雇主对雇员的致人财产损失的行为承担所有的责任;雇主对雇员致他人身伤害的,雇员无过失或一般过失,由雇主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故意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的,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重大过失或故意的雇员追偿。(依据是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2、然而,如果被确认为承揽合同,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则不存在上述关系,两个当事人的地位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中的关系按合同法第十五章解决,而基于承揽合同关系则不存在依附关系。 3、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完全独立,类似于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的侵权行为(不论是侵犯财产还是侵犯人身关系),都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一方当事人不能基于合同关系的存在,要求另外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对方的侵权责任。 4、雇佣关系之所以双方具有人身连带性和雇主方存在无过错责任。是因为雇佣关系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 5、承揽关系中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性,因此,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在侵权法角度承担无过错责任。只有雇佣关系可以。 6、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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