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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致定作人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具体数额由当事人协商确...
承揽人致定作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方式如下:依法应赔偿其因遭受人身损害而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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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属于有名合同,民法典第十五章有明确规定。一共只有十八个法条。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非常类似,在实践中很难区分。如果区分了以后,责任就简单了。因为,在雇佣合同中,雇主对雇员的致人财产损失的行为承担所有的责任雇主对雇员致他人身伤害的,雇员无过失或一般过失,由雇主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故意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的,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重大过失或故意的雇员追偿。(依据是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然而,如果被确认为承揽合同,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则不存在上述关系,两个当事人的地位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中的关系按民法典第十五章解决,而基于承揽合同关系则不存在依附关系。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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