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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 2、侵犯优先购买权; 3、商品房预售违法; 4、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
如果,则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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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合同主体不适格。即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资格; 2、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基于虚假意思表示订立合同; 3、买卖合同内容违法。例如,将土地使用权与房产权分离等条款。 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在下列情况下,房屋销售合同视为无效:主体不合格;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因重大误解或者明显不公平签订的;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点: (1)是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2)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 (3)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的; (4)是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订立的。 2、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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