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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出以物抵债的调解,但不能强制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是指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强制以物抵债具有很强的强制性,不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只要申请人同意接受抵债物,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均可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裁定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法院能出以物抵债的调解,但不能强制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是指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强制以物抵债具有很强的强制性,不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只要申请人同意接受抵债物,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均可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裁定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5月15日法释〔2001115号)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也就是说认定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必须同时具备三种情形:一是爆炸物的来源不合法,是非法的,二是必须明知是爆炸物,三是爆炸物是属于他人的,自己仅仅是为他人存放。司法解释将“非法储存”的含义作缩小解释,为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设置了一个前提条件———“明知是他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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