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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宅供热价格为每平方米为28元,非居民住宅价格为每平方米32元。部民没有单位报销供暖费的,居民个人支付25.3元/平方米,其余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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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不同地方的暖气费征收多少是不一样的。但总体上是按取暖面积和取暖热量两种方式: 1、按取暖面积收费:一般地方征收暖气费是按照房屋面积征收。居住面积越大收费就越高,均价各地方不一样,不过每个地方都会有相应的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方法,即用户取暖费=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其中建筑面积与取暖面积的核定,以本地政府解释文件为准。比如:物价局核定取暖费为:每平方米20/年。用它乘以取暖面积,就是每年应交的取暖费金额。 2、按热量计费:有些地方改进了计费办法,为每个热用户安装热量表,按累计热量计费。比如:某地居民用热价格44元/吉焦,查得用户热量表上的用热量再乘上热价就是应交的取暖费了。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及条例释义规定:用户要求停热的,应在本采暖期开始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新建居住建筑第一年不能停热,没有进行分户控制改造的原上供下回单管顺流的采暖系统的用户不能停热,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供热,欠热费的用户不能停热。 如果您是分户供暖的话,原则上是可以提前30日申请停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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