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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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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如果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可以潍坊属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也可以申请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1、区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以行政区域为标准,确定劳动仲裁仲裁的管辖范围。区域管辖权分为三类:1。一般区域管辖权。是指根据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权。2、特殊区域管辖权。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和职工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3、独家管辖权。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在中国境内履行国(境)外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另一个例子是,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2、级别管辖权是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来说,它可以分为:区(县)外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提交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4、指定管辖权是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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