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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土地确权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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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三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开荒土地争议处理办法如下: 1、如果对开荒地的使用权有争议,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如何处理,如果要收回开荒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对开荒者作出适当补偿; 2、可以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林地管理、对接制度不完善。在管理上,由于多年形成的事实,村民对与村庄较近的山林土地一般情况下都进行了一定的管理和使用,且当时的山林土地并不直接影响到他们的生产生活,林木是自然生长,林地用途并不是十分明显,所以在管理使用上比较宽松,也比较明确,但对边远山林土地的管理情况就不同,基本没有进行管理和使用,尤其是在两村民小组之间以及两镇之间的相邻林地更为明显,许多山林土地难以判断其权属,这是山林土地纠纷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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