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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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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大稳定、小调整”是指在坚持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前提下,因人口增减、耕地被占和发展农村经济等原因,造成承包地严重不均,群众意见较大的,可对个别承包经营者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 “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承包户,不能对所有承包户进行普遍调整。不得利用“小调整”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小调整”方案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批。绝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小调整”的间隔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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