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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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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土地法》的规定,农村开荒地承包年限是30年。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承包土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大稳定、小调整”是指在坚持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前提下,因人口增减、耕地被占和发展农村经济等原因,造成承包地严重不均,群众意见较大的,可对个别承包经营者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 “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承包户,不能对所有承包户进行普遍调整。不得利用“小调整”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小调整”方案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批。绝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小调整”的间隔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
土地是一种可以永续利用的生产资料。经营者只有拥有长期稳定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才有动力去增加投入、用心养护、改善地力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土地生产力。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为农村土地,而农村土地的生产、开发周期都很长,故合同的期限一般也较长。短的几年,长的十几年,甚至几十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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