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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扣押的船舶如何保管 人民法院对船舶进行扣押后,船舶扣押期间由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负责管理、保管船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
《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在同一法阶,均为国家法律。《民事诉讼法》是一般法,适用特别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于专门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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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1)船舶所有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所有人;(2)船舶的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光船承租人或者所有人;(3)具有船舶抵押权或者同样性质的权利的海事请求;(4)有关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的海事请求;(5)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或者航次租船人在实施扣押时所有的其他船舶,但与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有关的请求除外。从事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不得被扣押。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对船舶进行扣押后,船舶扣押期间由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负责管理、保管船舶。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不履行船舶管理职责的,可委托第三人或者还是请求人代为管理。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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