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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商法》第二十九条,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外,船舶优先权因下列原因之一而被消灭: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一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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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理赔人按照《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理赔,对产生该海事理赔的船舶有优先理赔的权利。根据《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当事人常常居住地法律或其他与该合同最密切相关的法律。因此,船舶优先权适用于哪个国家的法律,必须根据当事人的选择来决定。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港口设施。港口岸线使用人取得深水岸线使用许可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时限开工建设港口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港口岸线使用人取得非深水岸线使用许可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时限开工建设港口设施的,岸线使用许可失效,由省港口管理部门予以注销。如遇不可抗力,待不可抗力事由消失后,可以申请续期使用。续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船舶优先权的赔偿顺序是指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在赔偿过程中的排名。通常,为行使船舶优先权而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和分配船舶价格,以及为请求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先从船舶价格中扣除。中国《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排在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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