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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事故法院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2022-07-27
952年5月10日,在布鲁塞尔签署《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方面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该公约的主要原则:①有管辖权的限于以下两类法院: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营业所在地法院;扣留过失船舶或依法扣留的属于被告的任何其他船舶的地点的法院,或本可进行扣留而已提出保证金的地点的法院。②诉讼究竟向前那一类法院提出,由原告自已择定。但以上规定并不妨碍在当事双方已选定的法院进行诉讼。1952年5月10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统一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就刑事管辖权作出统一管辖权的规定:即船舶发生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时,这些刑事或法律案件只能向当事船舶所悬旗帜国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1958年《公海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刑事管辖权的规定同1952年《公约》一致,这些公约的原则:①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为船舶服务的人员的刑事或法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法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②在法律事项上,只有发给船长证书或驾驶资格证书或执照的国家,才有权在经过适当的法律程序后宣告撤销该证书。③船旗国以外任何当局,即使作为一种调查措施,也不能下令逮捕或扣留船舶。 就你所问的船舶事故法院管辖是怎么规定的,我的回答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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