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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补偿金不发是不是无效

2024-09-18
关于竞业协议中,补偿金额度未能得到妥善落实,其本身即被视为无效行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双方可在正式签署的劳动合同时,共同商议确立保守用人单位商业机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联的保密事宜。对于有特定保密职业操守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之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若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应依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如果企业未能按时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那么就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因此,与该企业所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将不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当劳动者在严格遵守竞业限制义务之后,如未能获得应有的补偿金,他们有权请求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按照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30%,以月为单位进行经济补偿。倘若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则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予以支付。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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