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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绿地属于共同所有还是按份共有?

2022-07-08
应当是共同共有。法律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应当怎么办:建筑物区分一般包括两种情况:明确属于产权人所有的为专有部分,颁发权证;专有部分之外的公共部位为共有部分,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权证。而《物权法》中对共有部分的规定是“享有共有和共有管理的权利”。既然是共同共有和共同管理,一般情况下并不视为按份共有。共有的权利不得单独转让,不得分割,处分专有部分时共有部分权利一并转让。所以,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的权利应当共同管理,不得私自占有、使用或收益,不得损害全体业主利益,应当遵照物业管理的统一要求行使共同管理的权利,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按份共有,顾名思义,是指共有人按照协议所签订的份额,对自己的那部分份额拥有产权,并按照份额承担义务而共同共有,则是指所有共有人对产权都拥有产权,共有人不能私自处置共有物,必须得到其他所有共有人同意。 典型的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家庭财产共同共有、遗产(分割前)的共同共有、合伙财产共同共有等。值得注意的是,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在一定的条件下两者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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