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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不同主要表现在1、发生的根据不同。房屋共有是根据共同关系产生的,以某种共同关系的存在为产生的必要条件。例如,以夫妻关系存在为必要条件,...
同居财产是否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同居关系属无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同居前期间所得财产,协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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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别很多,比如成立的原因、享有的权利、管理及处分收益、共有关系的存续期间等,都有所不同。 2、但主要的区别还是在于,分割的限制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约定不能分割的期限之外,随时可要求分割共有物。而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如果无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各共有人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但若涉及丧失共有基础等情形,可以要求分割。
房屋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都是对同一房屋共同拥有所有权的形式,但二者却存在着差异: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而存在的,如家庭、夫妻等关系存在为共同共有的必要条件。而按份共有只需要按照共有人的意志发生即可。因此,二者的不同更多的表现为享受的权利范围不同。共同共有中,共有房屋是不分份额的,只有共同关系存在就不能划分共有的房产份额,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时,才能进行划分。例如A、B是夫妻,二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不能分割哪一部分是谁的。如果两人离婚,可依法分割。而按份共有则按照各自份额享有权利,如A、B按份共有一套房屋并约定每个人有一半份额,则每个人拥有50%的权利,不因其他因素而发生变化。
同居财产是否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同居关系属无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同居前期间所得财产,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按照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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